(2015)甘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月1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