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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婷与被告姚奇、杨金花、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姚奇,杨金花,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零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张婷,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姚奇,男,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被告杨金花,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姚波,男,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原告张婷与被告姚奇、杨金花、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智林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胡媛媛担任记录。原告张婷、被告姚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花、姚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被告姚奇以办工厂扩大生产为由向她借款440,000万元,被告姚奇因无力偿还借款外出躲债;2014年9月被相关债权人劝回一起协商。2014年9月30日被告姚奇称在2014年10月15日、12月20日前分别偿还全部欠款,她考虑被告姚奇的实际情况,同意被告姚奇出具了一张340,000万元的借条,被告杨金花、姚波为保证人。被告姚奇在2014年10月15日偿还24,000元后未偿还剩余欠款。经她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姚奇口头辩称,借钱属实,目前经济状况不能全部给付欠款,虽然位于零陵区建材市场一间的门店在盈利,但每月收入不是一次性进帐,他愿意每月偿还一部分,淡季每月5,000元、旺季每月10,000元。被告杨金花、姚波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姚奇以办工厂扩大生产为由多次向原告张婷借款;2014年姚奇向原告张婷出具一张340,000元的借条,被告人杨金花、姚波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并按手印;2014年10月15日被告姚奇仅偿还了24,000元给原告张婷。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5年4月10日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16,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原、被告的陈述在案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6,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被告姚奇与被告杨金花系夫妻关系,被告姚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金花应当共同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姚奇、杨金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婷借款本金316,000元;由被告姚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龙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不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无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