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孝华与王学华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华,王学华,赵泽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43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孝华。被告王学华。被告赵泽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华诉被告王学华房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治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