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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望兴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413号罪犯刘望兴。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楼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望兴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9)岳中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部分,撤销对该犯的量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六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刘望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度、2014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劳动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2月底,共获奖励分127分。因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8分,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共获奖励分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刘望兴确有悔改表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望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望兴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六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