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周 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