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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引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引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引某某,女,197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三店乡。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又名张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三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引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引小云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长河审 判 员  于 冰人民陪审员  张运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