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欧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欧某某,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钟某某,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处理本次纠纷,且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慧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