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欧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欧某某,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钟某某,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处理本次纠纷,且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慧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