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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那、土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那,土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那,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佤族,文盲,农民,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片镇人(以上情况系其自报),国籍不明。2014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刀春华,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土黑,男,1997年12月2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以上情况系其自报),国籍不明。2014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黎冬梅,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那、土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那及其指定辩护人刀春华、被告人土黑及其指定辩护人黎冬梅、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李耀、杨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叶那进行毒品交易过程中邀约被告人土黑参与并负责收钱,7月16日17时许,叶那与“黑铁”(身份不详,未抓获)在打洛镇曼蚌村水井处与毒品买家进行交易,当二人将分装于两只行李箱的59包毒品提上买家车上由对方查验时,叶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毒品可疑物33410克,同时公安机关在曼蚌村大门口将与一名男子(姓名不详,未抓获)等待收取300万元购毒款的土黑抓获。经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那、土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3410克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那辩称,土黑不是其邀约的,其也未承诺给土黑报酬。其辩护人在认可公诉罪名的同时提出,叶那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本案不能排除特情引诱,建议对叶那减轻处罚。被告人土黑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在认可公诉罪名的同时提出,土黑在案件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属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不排除土黑系未成年人,建议对土黑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叶那与一名其称“黑铁”(身份不详,未抓获)的男子在勐海县打洛镇曼蚌村水井处将分装于两只行李箱的59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提到购毒者的车上进行交易,同时被告人土黑与另一名男子(身份不详,未抓获)按交易双方约定在曼蚌村大门口确认并守住购毒者所带购毒款,后叶那与土黑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3410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侦查过程中将被告人叶那、土黑抓获,并查获毒品可疑物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二被告人辨认的经过。3、称量记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上述查获的59包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33410克。叶那、土黑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查获的毒品33410克、无牌摩托车1辆以及从叶那、土黑处查获手机各1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5、手机通话记录及分析,证实叶那持有的153XXXXXXXX号手机与土黑持有的153XXXXXXXX号手机在案发当日存在9次通话的事实。6、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核实叶那、土黑的身份的事实。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叶那供称,2014年7月15日上午,其原来认识的一名戴帽子的小伙子打电话给其,称在中国认识一个大老板想买毒品,问其能否找到毒品,并承诺事成后给其1万元好处,其就打电话给朋友“黑铁”确定有毒品提供,下午戴帽子的小伙子约其到打洛,从老板停的一辆车上看到了300万元的钱,其就告诉了“黑铁”,第二天“黑铁”叫其和“弟弟(土黑)”、戴帽子的小伙子又到打洛,戴帽子的小伙子和土黑又上老板的车看钱,其和“黑铁”在缅甸这边的公路等候毒品,“黑铁”安排土黑和戴帽子的小伙子去拿钱,叫其与他一起去事先约好的曼蚌村水井处交货,等到下午5点,“黑铁”那边有人送了两箱毒品过来,其与“黑铁”每人提了一箱毒品送到老板的车上,后其就被抓获。(2)土黑供称,2014年7月15日15时许,叶那打电话给其让到小勐拉找她,其就到了小勐拉,次日叶那对其说准备做一起毒品生意,让其去帮看钱,并承诺给其4000元人民币,其同意后按叶那的要求找到一名男子,二人一起骑摩托车偷渡到打洛镇曼蚌村正门的公路边,男子与两辆停靠在路边车上的人接触,开黑色车的男子让二人去白色车上数钱,二人上车数钱共有300万元人民币,带其来的男子带其来到曼蚌村水井旁通往缅甸的橡胶林见到了叶那,毒品就在她旁边,后其和男子又回到原来看钱的地方等候,待白色的车来了就上车守住钱,等毒品交接后准备将钱拿走,过了一会其就被警察抓获,带其来的男子逃跑了。8、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戴帽子的男子和“黑铁”,因二被告人无法提供具体信息,未能抓获。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那、土黑无视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的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叶那、土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叶那参与验看毒资并联系、运送毒品,土黑参与验看、守候毒资,二人应罪责自负,但叶那所起作用大于土黑。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土黑的身份和年龄,本院按土黑自述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叶那提出其未邀约土黑参与犯罪的自辩意见,因现有证实不足以证实其存在邀约行为,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叶那、土黑的辩护人均提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认罪态度好的的辩护意见,因本案中存在涉案人员未被抓获的情况,现无法查明二人的地位、作用和供述的真实性,且二人在案件中均起到重要的作用,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叶那、土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土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3410克和作案工具无牌摩托车1辆、手机2部依法没收,车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波代理审判员  裴 锫人民陪审员  黄道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