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章卫、王加杰与王加杰、王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章卫,王加杰,王加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赵章卫。委托代理人:陈定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加杰。被告:王加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章卫与被告王加杰、王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章卫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财产保全费1600元,合计3870元,由赵章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