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章卫、王加杰与王加杰、王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章卫,王加杰,王加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赵章卫。委托代理人:陈定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加杰。被告:王加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章卫与被告王加杰、王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章卫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财产保全费1600元,合计3870元,由赵章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