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树桃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树桃,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2010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树桃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博、被告人杨树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树桃在雅安市雨城区三雅园对面公路边将被害人余某某“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电瓶扯下后欲盗走,被余某某现场挡获并报警后到案。被盗电瓶经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认鉴(2015)1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价格为200元。同日,被告人杨树桃被处以十五天治安行政拘留处罚。2014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树桃在雅安市雨城区三十七医院斜对面的公路上,将被害人敖某电动三轮车的“安尔达牌”电瓶扯下后欲盗走,被敖某现场挡获并报警后到案。被盗电瓶经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认鉴(2015)1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价格为250元。同日,被告人杨树桃因盗窃被处以十五天治安行政拘留处罚。2015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树桃在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农贸市场外盗窃被害人冯某某“雄风牌”电瓶车电瓶后欲逃跑,被群众现场挡获并报警后到案。被盗电瓶经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认鉴(2015)1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价格为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树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余某某、敖某、冯某某的陈述、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树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树桃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树桃因上述盗窃被治安拘留30日,应在所判处刑罚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树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树桃的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雅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