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祝洪涛诉被告北疆集团甘南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洪涛,北疆集团甘南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祝洪涛委托代理人韩利被告北疆集团甘南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双委托代理人刘剑峰委托代理人王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洪涛诉被告北疆集团甘南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60元,减半收取68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重武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