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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旦新与常熟市旋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旦新,常熟市旋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江旦新。委托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旋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江苏旋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金洪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旦新诉被告常熟市旋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通知原告江旦新预交案件诉讼费人民币723元,原告江旦新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