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兵与韩修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韩修明,四川鸿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杨兵,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魏博文,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韩修明,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四川鸿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法定代表人:尹碧容,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均委托代理人:陈世立,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诉被告、韩修明、四川鸿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杨兵负担。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