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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兵与韩修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韩修明,四川鸿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杨兵,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魏博文,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韩修明,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四川鸿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法定代表人:尹碧容,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均委托代理人:陈世立,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诉被告、韩修明、四川鸿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杨兵负担。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