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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艳与被执行人张秀云、鲍森术、鲍青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艳,张秀云,鲍森术,鲍青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艳。被执行人张秀云。被执行人鲍森术。被执行人鲍青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滦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海艳与被执行人张秀云、鲍森术、鲍青玉于2015年5月22日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陈海艳同意终结对(2014)滦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滦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证属实,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即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巧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