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宋长永与林丽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永,林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宋长永。被执行人林丽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长永与被执行人林丽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前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