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刚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肖刚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史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肖刚元,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刚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之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贵阳市花溪区,且被告住在贵阳市花溪区,劳动争议仲裁也由贵阳市花溪区仲裁委进行,故本案应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相关劳动事项发生争议,2014年10月20日被告向贵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本院通知被告应诉时,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贵阳市××区为由,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与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均有管辖权。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贵阳市××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肖刚元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成立,本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