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四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春章、高秋琴等与刘学新、王巧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章,高秋琴,陈月英,李旭光,王秋芬,王秋霞,张爱花,李桂英,张永梅,刘学新,王巧云,刘会军,李小,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88-2号原告:陈春章。原告:高秋琴。原告:陈月英。原告:李旭光。原告:王秋芬。原告:王秋霞。原告:张爱花。原告:李桂英。原告:张永梅。以上九名原告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举、宋玉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学新。被告:王巧云,系被告刘学新的妻子。被告:刘会军,系被告陈建新的儿子。被告:李小女,系被告刘会军的妻子。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负责人:林志成,系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告陈春章、王秋芬、张爱花、李桂英、李旭光、高秋琴、陈月英、张永梅、王秋霞九人代表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已搬迁的大部分村民诉被告刘学新、王巧云、刘会军、李小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章、王秋芬、张爱花、李桂英、李旭光、高秋琴、陈月英、张永梅、王秋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章、王秋芬、张爱花、李桂英、李旭光、高秋琴、陈月英、张永梅、王秋霞九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855元,减半收取1792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27.5元,由原告陈春章、王秋芬、张爱花、李桂英、李旭光、高秋琴、陈月英、张永梅、王秋霞九人承担。审判长  牛同奎审判员  石平安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