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何树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青刑监字第15号何树华:你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对湟中县人民法院(2012)湟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有失公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2006年9月13日,冯某某等人乘坐你为法人的青海树华农牧科贸有限公司享有运行支配权的青A—42162号面包车从贵德县返回西宁市时,在西九公路31KM+500M转弯处发生交通肇事,乘车人冯某某当场死亡,其亲属李某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原判决判令车辆驾驶人蔡文斌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49140.60元(扣除已支付赔偿金的余额),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你二被告未履行原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07年6月27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一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你已于2007年3月提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理赔给树华公司青A-421**交通肇事车辆修理费和死者冯某某伤亡赔偿金4万元,共计69508元,拒不履行对死者家属李某的赔偿义务,并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交通肇事车辆修理费和事故中其他伤者的医疗费。后经法院多次执行,你仍借故推拖,拒不履行义务,同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李某与你公司达成协议,你承诺2007年9月给付1万元,10月给付2万元。之后。你仍未给付,且去向不明,更换手机号码离开居住地隐匿近三年之久。本院认为,你公司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判令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负有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但你公司没有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你作为公司法人还擅自将保险公司理赔给受害人的伤亡赔偿金挪作他用,拒不支付给受害人家属,且归案后仍无认罪、悔罪表现,原判对你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并无不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