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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经营者:刘国帅。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北二环朱宏路立交桥3号西安农资办公大楼8层。法定代表人:富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振生审 判 员  杨庆国人民陪审员  李稳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