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鲁红宽与季国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红宽,季国运,孟德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鲁红宽,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被告:季国运,男,汉族,2008年8月2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季纪峰,男,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被告:孟德轩,男,汉族,2005年6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孟令山,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原告鲁红宽诉被告季国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红宽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红宽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