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梅秀生、马兴玲与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秀生,马兴玲,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梅秀生,男,生于1963年12月2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兴玲,系梅秀生妻子,女,生于1963年11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来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梅秀生、马兴玲诉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己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