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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乔正海、阜阳清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与阜阳清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王忠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正海,阜阳清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王忠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34号原告:乔正海,农民。被告:阜阳清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观银,总经理。被告:王忠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正海诉被告阜阳清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王忠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正海负担。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书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