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雷与周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周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张雷,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激,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张雷诉周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25元,由原告张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