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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艳平与彭珂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平,彭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李艳平,女。被告彭珂,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艳平诉被告彭珂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艳平撤回对被告彭珂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李艳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何艳民人民陪审员  旷罗生人民陪审员  胡志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奕芹核对人:周奕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