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玉门市广汇铸造有限公司与葛光胜、第三人宁国市四方钢球磨具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门市广汇铸造有限公司,葛光胜,宁国市四方钢球磨具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01号原告:玉门市广汇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东镇,组织机构代码66002373-4。法定代表人:邵效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忠成,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光胜,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第三人:宁国市四方钢球磨具厂,住所地宁国市梅林镇东山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玉门市广汇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光胜、第三人宁国市四方钢球磨具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玉门市广汇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门市广汇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门市广汇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宏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