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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涂见元与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见元,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涂见元,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绿山村郭家山*组**号。身份证号:4201241963********。委托代理人:彭晓红、程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1栋22-28层。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雪泓,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杜钘格,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涂见元与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见元及其代理人彭晓红,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雪泓、杜钘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见元诉称:2013年4月,被告将原告派往非洲安哥拉从事电焊等工作。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未将合同交给原告,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每月发放原告20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不间断发放。2014年,原告回国,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支付,原告被派出国时的体检及培训等费用均由其本人垫付。在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原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4月至12月拖欠的工资2001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体检、培训费共计1351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损失21010元。原告涂见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护照及签证记录1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由被告安排到非洲安哥拉工作;证据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十五冶职工医院门诊结算凭证、收款收据。证明原告自行承担出国前的体检、接种疫苗费用1351元;证据三、建设银行流水记录1份。证明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2000元;证据四、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用工主体是案外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4月27日,原告与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告将承包的安哥拉RED项目卢班戈房建工程的所有钢结构及彩钢板制作安装工程(不包括土方工程、钢筋铁件制作工程、土建工程、装饰装潢工程、门制作工程、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及水电工程)分包给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涉案项目中的钢结构及彩钢板制作安装工程由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原告在涉案项目中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正是属于钢结构及彩钢板制作安装工程的施工部分。故原告的工资、体检费、培训费、养老保险损失均不由被告负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证据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据一、二共同证明:1、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涉案项目工程分包给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涉及到涉案项目施工的用工主体是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分包方人员的交通、护照、签证、培训考试、体检等费用均由分包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证据三、《委托书》及其附表《安哥拉项目部劳务人员出国工作费用支付表》(共5组,分别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代发其劳务人员2013年5月、6月、7月、11月、12月的工作费用。证明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3年5月、6月、7月、11月、12月共五个月工作费用系受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且该费用最终亦由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更进一步证明用工主体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经庭审质证,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涂见元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是被告安排原告到安哥拉工作;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该费用的负担在分包合同中有约定,认为十五冶职工医院门诊结算凭证不能证明负担费用的主体;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是受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从工程款代为向原告支付;对证据四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涂见元对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合同相对方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无法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真实性,对其证明目的也有异议,该合同不能证明原告是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授权委托书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对证明目的亦有异议,委托书中所陈述内容无法证明与原告有关联性。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综合评定后认为:对原告涂见元提交的证据一,护照及签证记录无法证明原告到安哥拉是接受被告的安排,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二,无法证明原告是由被告安排进行出国体检与卫生检疫接种疫苗,亦无法证明体检费与卫生疫苗接种费应由被告承担,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三,虽原告相关月份的工资由被告支付,但被告提交了垫付的凭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原告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故对证据一、证据二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三,结合证据一、证据二,相互形成证据链,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其将“安哥拉RED项目卢班戈房建工程”中所有钢结构及彩钢板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合同由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副经理秦友良作为委托代理人签署。该分包合同约定分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招录,并承担相关的交通、护照、签证等各项费用。分包人出国人员必须根据承包人的规定参加承包人组织的考试、体检,考试、体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2013年4月,原告涂见元经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秦友良姐夫熊席祥介绍被招用,并经组织体检、培训后,派往非洲安哥拉RED项目卢班戈房建工程从事电焊等工作。原告的体检350费元、培训费186元、出入境检验检疫费60元、湖北国境卫生检疫体检费755元,共计1351元都是由原告本人垫付。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出国,同年4月28日正式上班。工作期间,原告由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管理。2013年5月、6月、7月、11月、12月,被告受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为原告发放了5个月的生活费,共计10000元。另外月份工资由秦友良侄子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回国,2014年9月22日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其将“安哥拉RED项目卢班戈房建工程”中所有钢结构及彩钢板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约定分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招录,并承担相关的交通、护照、签证等各项费用。分包人出国人员必须根据承包人的规定参加承包人组织的考试、体检,考试、体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该合同由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副经理秦友良作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原告涂见元经秦友良姐夫熊席祥介绍被招用,出国后的工作接受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副经理秦友良管理,原告虽称与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故原告的用人单位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后,被告虽代发了原告部分月份的工资,但不能由此证明原告的工资实际由被告支付。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用人、用工单位均不是被告单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5月至12月拖欠工资200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按照被告与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告垫付的体检、培训费共计1351元,应由分包人承担,故原告应当另行主张权利;又因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损失21010元,亦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涂见元对被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