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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田井坤诉代向辉、田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井坤,代向辉,田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田井坤,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代向辉,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田娜,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代向辉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代向辉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等各项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富永执行员  魏景昶执行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