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振玉与魏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振玉,魏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任振玉,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攀,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上列双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002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攀暂无偿还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0024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执行员 周中全执行员 宋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大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