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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振玉与魏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振玉,魏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任振玉,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攀,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上列双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002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攀暂无偿还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0024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执行员  周中全执行员  宋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大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