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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祖华运输毒品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祖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祖华,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经合,贵州省盘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祖华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祖华及其辩护人刘经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田祖华乘坐田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云南富源县前往贵州盘县平关镇。当日13时40分许,该出租车途经320国道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接受民警检查时,民警在田祖华上衣口袋中查获毒品嫌疑物两包,当场将其抓获。据田祖华供述,其所携带的毒品是帮一个叫“华哥”的湖南邵阳人运输的,“华哥”答应给其2000元报酬。本案查获毒品,经称量、鉴定,毒品重371.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4.90%、19.21%。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其他书证、物证等相应证据,并以被告人田祖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田祖华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田祖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在15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田祖华乘坐出租车从云南省富源县前往贵州省盘县平关镇。当日13时40分许,当车途经320国道贵州省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民警在田祖华上衣口袋中查获毒品嫌疑物两包,净重371.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4.90%、19.21%。另查明,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71.9克存放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涉案手机1部存放于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田祖华运输毒品案的发案、立案情况。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开封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8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田祖华外衣左右内包中发现外用白色塑料油纸包装的毒品嫌疑物两包以及被告人田祖华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并依法提取、扣押、开封。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毒品嫌疑物2包,被告人田祖华的作案工具黑色直板手机1部、身份证1张、名片1张。4、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田祖华对作案工具、乘坐的车辆、藏匿毒品的位置以及缴获的毒品进行指认。5、称量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缴获的毒品嫌疑物含包装物重428.8克。6、抓获经过、查车经过证实,被告人田祖华系被动归案。7、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涉案毒品嫌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4.90%、19.21%。依法将鉴定结论通知被告人田祖华。8、毒品收据证实,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71.9克,现存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9、盘县公安局尿样吗啡/甲基苯丙胺含量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11月18日对被告人田祖华的尿液进行吗啡或甲基苯丙胺含量检测,结论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田祖华的基本自然情况。11、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8日中午13时左右,有一名男子在富源客运站拦住我驾驶的云DT42**出租车,说要到贵州省盘县平关镇,当车行驶到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民警从那名男子夹克内发现毒品两坨。12、被告人田祖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是帮一个叫华哥的人运输毒品的。2014年11月17日晚上10点钟,我乘坐墨江到昆明的卧铺大客,上车后就打电话给华哥,华哥说东西已经放在富源了,让我送到贵州平关后让湖南邵阳的客车带回去,并答应给我2000元。11月18日中午12点左右,我从昆明到达富源客车站,下车后就打电话给华哥,华哥告诉我东西放在客车站对面一个垃圾桶旁边的草丛里。我找到的时候,东西是用黑色塑料油纸包裹好的一包,我把油纸撕开,发现里面是两坨。拿到东西之后我就确定是毒品,并怀疑是麻古。我把每一坨毒品用一个透明塑料袋装好,放在我夹克上衣两边的内包里面,出来拦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到盘县平关镇,大约走了20分钟左右就被查获了。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关于被告人田祖华的辩护人所提“田祖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田祖华的辩护人所提“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以毒品是否已实际流入社会作为评判标准,被告人田祖华运输毒品的行为已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运输371.9克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祖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祖华的辩护人所提“建议对田祖华在15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祖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71.9克,予以没收;作案工具黑色直板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远进审 判 员  武晓华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