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邦义,谭千雍与谭建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谭邦义,男,生于1957年7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郎启发,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千雍,女,生于1983年11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建平,男,生于1985年11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文山(系被告谭建平父亲),生于1963年12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温德茂,男,生于1967年8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邦义、谭千雍诉被告谭建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高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谭建平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告谭邦义持有的302房地证2015字第000303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而该产权证是认定本案原告是否享有物权的证据之一,故本案需等待该案的处理结果。因此,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11月11日本案恢复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邦义、谭千雍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邦义、谭千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邦义、谭千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00元,减半收取1562.50元,由原告谭邦义、谭千雍负担。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