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焦会娟与李风、李彦荣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会娟,李风,李彦荣,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会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岐,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雪原,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荣,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道138-1号中登大厦26层,组织机构代码76699829-X。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娜,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会娟因与被上诉人李风、李彦荣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新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会娟的委托代理人李岐、被上诉人李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雪原、中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彦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且因原审被告李彦荣在一审中未到庭,二审庭后谈话中对本案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相关事实需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新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焦会娟。审 判 长 周少英审 判 员 康建军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敏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