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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北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彭跃雪与曲明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跃雪,曲明亮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北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彭跃雪,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曲明亮,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跃雪与被告曲明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跃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彭跃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跃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