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北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彭跃雪与曲明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跃雪,曲明亮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北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彭跃雪,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曲明亮,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跃雪与被告曲明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跃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彭跃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跃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