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9号原告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俎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俎某诉称,原被告1986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俎某乙、俎某丙,现两子女均以长大成人。由于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脾气、性格不和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根本无法交流,更谈不上建立夫妻感情,这些年一直凑合过日子。原告前几年提起过离婚诉讼,当时念子女还没有成人,在家人的劝说下原告撤诉。但原被告的感情这些年来一直没有改善,为结束这段早已没有感情的婚姻,现再次具状贵院,敬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结婚之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在1997年时患××毒性脑炎,且病情非常严重,医生都给下××危通知,随时都可能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积极为原告求医问药,在济南、滨州和惠民住院期间也都是由被告无微不至的照顾,才把原告从死亡线上救回来。原告的脑炎治好之后,可能是留下了后遗症,精神变得非常暴躁,时常打砸家里的东西,为此被告又把原告送到滨州市××医院治疗,一直以来都是被告自己照顾原告,别人也没有搭把手,日子过得非常艰难。这几年来,孩子们也都长大了,结婚了,也能挣钱了,原告的身体也变好了,也可以打工了,可能是被告对家里的财务管理的比较严,原告感觉受到的约束多,其实被告约束并不严,原告挣得钱有相当一部分都是他自己放着,花钱还是比较自由的,被告也不知道原告为什么提出离婚。原被告都是从难时候过来的,现在好不容易日子变好了,原告又提出离婚,被告接受不了,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俎某与被告王某1984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俎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俎某丙,现均已结婚成家。原被告均系初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交流有时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三十年,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摩擦,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换位思考,多承担家庭责任,而不应单从个人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双方只要冷静思考、理智对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摩擦,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与包容,多为对方着想,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仍有和好希望,不宜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汇泉审 判 员 杲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