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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顺执字第07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与李卫青拖欠电话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李卫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顺执字第07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李卫青,男,汉族,顺平县解放村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申请执行李卫青拖欠电话费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通信公司顺平县分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