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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徐耀彬与金华市第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耀彬,金华市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徐耀彬,现兰溪市香溪镇官路边村荷花形.被告:金华市第二医院,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方岩街158号。负责人:张载福,院长。委托代理人:金承东,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边,系该医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耀彬诉被告金华市第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耀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耀彬负担。审 判 员 王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