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献富与王家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献富,王家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74号原告:胡献富,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户。被告:王家信,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献富诉被告王家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献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献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献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胡献富负担。审判员 张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