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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民四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姜霞与鲍霞、王全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霞,姜霞,王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民四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鲍霞。委托代理人:吴修超,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霞。委托代理人:刘振坤,莱芜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全伟。上诉人鲍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民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鲍霞于2015年5月22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鲍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上诉人鲍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新江审 判 员  蔺双祝代理审判员  葛宝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