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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姜连波与王玉点、王世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连波,王玉点,王世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姜连波,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原石华,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秀伟,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玉点,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桑瑞平,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世宽,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桑茂义,莱州宏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姜连波与被执行人王玉点、王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连波以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玉点、王世宽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点、王世宽的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程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