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天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天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2117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7号长源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明。被告:付天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天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 凤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