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德燕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27号罪犯李德燕,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日作出(1999)南市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德燕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4日作出(1999)桂刑核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李德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9年12月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2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2002)桂刑执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德燕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作出(2004)桂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德燕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6)柳市中刑执字第38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德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9年5月29日作出(2009)柳市中刑执字第21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德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30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26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德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德燕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燕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96.27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德燕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德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