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苏省清江中学与王惠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清江中学,王惠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清江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欣,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罗岸伟、孙杰,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惠莲,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郑飞、潘晋,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与被上诉人王惠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0689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的委托代理人罗岸伟、孙杰,被上诉人王惠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飞、潘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又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蒋同宝审 判 员 钱明芳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