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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保定风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一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风帆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众一通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保定风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鲁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双合,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众一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百花社区创轩光明白花厂区D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风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一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风帆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众一通泰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8141.6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风帆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保定风帆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车辆一部。二、冻结被告深圳市众一通泰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8141.6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庞鸣倩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