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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xx与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xx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张xx。法定代理人周xx。委托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医院。法定代表人叶xx,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医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蔺x,系该医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诉讼费57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 坤人民陪审员 高 康人民陪审员 杜晓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康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