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xx与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xx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张xx。法定代理人周xx。委托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医院。法定代表人叶xx,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医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蔺x,系该医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诉讼费57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 坤人民陪审员 高 康人民陪审员 杜晓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康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