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商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江市莘塔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跃进汽车集团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莘塔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初字第00290号原告吴江市莘塔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中路128号。诉讼代表人苏向东。委托代理人濮赞忠,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唐盛,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31号。法定代表人姜金峰,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兴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江市莘塔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莘塔资产公司)与被告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跃进公司)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莘塔资产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跃进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莘塔资产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跃进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莘塔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撤回对被告跃进汽车集团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54元减半收取61277元,由原告吴江市莘塔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烨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