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侯欣毅诉武军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欣毅,武军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66号申请人侯欣毅,男,生于1994年7月31日,汉族,高中文化,学生。委托代理人侯金科,男,生于1970年8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身份证号码:61032619700828223X被执行人武军社,男,生于1969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侯欣毅与被执行人武军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4)眉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侯欣毅不服,提起上诉,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14)眉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四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侯欣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2390.04元;原审案件受理费1803元,原告侯欣毅负担900元,被告武军社负担633元,被告侯少春负担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元,原告侯欣毅负担500元,被告武军社负担900元,被告侯少春负担403元。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26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军社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