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权某某申请执行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30-1号申请执行人权某某,女,汉族,1951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权某某申请执行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