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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权某某申请执行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30-1号申请执行人权某某,女,汉族,1951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权某某申请执行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