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费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孝传、赵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孝传,赵勇,辛兴强,王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费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孝传,居民。被执行人赵勇,居民。被执行人辛兴强,居民被执行人王洪庆,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费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被执行人赵孝传、赵勇、辛兴强、王洪庆已将本案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孝传、赵勇、辛兴强、王洪庆及各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闵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