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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某甲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霍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19时27分,宋某甲酒后驾驶皖NJXX**号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举示的证据有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9时27分,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皖NJXX**号两轮摩托车,沿霍邱县城关镇建新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新路与东湖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鉴字第755号,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证人朱某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判处。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薛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潘纪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