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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山东烟台烟草有限公司与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烟台烟草有限公司,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烟台烟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山,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