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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金牛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金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一: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二:屈某某,男,汉族,1994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金牛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平。本院收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金牛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王某某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怡